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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遇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1

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我公司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应该是多少?
答:你公司企业会计处理时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且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你公司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200×100%)。

问:我公司今年5月还买了一台设备专用于研发,价值300万元,目前已投入研发使用,我们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应该是多少?

 

答:你公司2024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即你公司在今年可直接就其税前扣除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300万元(300×100%)

 

温馨提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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